我国对残疾人的政策与补助?
关于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解决的基础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群体之一。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有效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 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涉及近三亿人口。残疾人虽然是个庞大的群体,但是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生活差距越来越大。据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中的资料显示,通过对7140个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96,中国的贫富差距约18倍。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3倍,农村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2倍。据调查显示,200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692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1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0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906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3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2006年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71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2850元。不仅如此,在日常生活方面残疾人往往还有许多特殊需求,除了与健全人相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外,他们还要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比如精神残疾人的日常治疗费用,下肢残疾人出行的代步车辆的购买和日常维修费用等。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这些特殊需求,对残疾人和健全人采取相同的保障措施,实行相同的保障标准,也势必会导致残疾人的实际生活质量低于健全人。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比如制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和扶助办法;在医疗保险中扩大残疾人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病种范围,提高残疾人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比例等。
2?完善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论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应当实行“分类施保”政策,根据残疾程度、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的不同,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水平;按照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而不是其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低保的评估依据,切实减轻残疾家庭负担。
3?建立残疾人定额补贴制度。建议国家吸纳一些地方的成熟经验,对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残疾人相应定额补贴,作为对残疾人的一项普遍福利制度。
4?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特别是严重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往往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国家和社会不应把这种供养责任完全转嫁给家庭承担。因此建议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对于供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集中供养残疾人的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5?建立多种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由政府提供残疾人医疗、教育专项救助经费、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补贴经费等,逐步形成完善的残疾人救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教育、康复、生活等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医疗难问题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
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成为我国居民继家庭食品、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与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是,我国医疗保障覆盖水平不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只有1亿多人,不到全部城镇人口的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仅为19?94%,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农民看病完全要靠自己支付费用。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 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他们的平均收入普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浙江为例,2005年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残疾人家庭人均仅为1800元;河南驻马店市2006年农民年收入为2906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面对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措施的缺失,许多残疾人只能小病熬、大病拖,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堪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有限,许多残疾人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使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许多残疾人也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费用,并且许多残疾人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即使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也普遍偏低。
城市残疾人的医疗状况也不容乐观。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残疾人难以就业,他们的医疗得不到任何形式的保障;即使就业的残疾人,很多人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医疗保险。据调查显示,武汉市硚口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
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优惠和救助办法,如减免贫困群体的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等;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困难的,减免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局或民政局列支补贴;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但是,国家和地方在医疗方面普遍缺乏对残疾人的优惠和扶助政策,没有形成相应的医疗和优惠制度。对贫困群体提供的医疗救助,因为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致使享受优惠和救助的残疾人都十分有限。有的地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还不到十种;有的地方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有的地方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800元。对于很多极度贫困的残疾人,即使可以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的扶助,在医疗上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中***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且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不仅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而且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特需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医疗问题又是残疾人面临的现实问题,残疾人医疗问题的解决必将极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建议国家在医疗方面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医疗难问题。
2.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对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列支补贴,确保残疾人的参合率;与残疾有关的重大疾病,应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大残疾人报销医疗费用项目、提高比例。
3.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问题。
4.残疾人医疗特殊项目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降低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的门槛,不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应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经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需要采取特别的扶助措施。
在执行农业税时,各地政府普遍出台减免残疾人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分别予以减免农业税的100%、50%、30%。农村残疾人还普遍享受“三提五统”减免,积累工、义务工、水利工等劳务和替代费减免。同时,村集体根据规定可以从农业税中提取6%的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并普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全人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我们在武汉市调研时发现,农村健全人在获得农业税减免后,再加上政府的生产性补贴,年平均收入可以增加400多元。黄冈市在取消农业税后,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人均相对收入减少400-500元。在其他地方,调研组也得到基本一致的结果。
针对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减少的情况,湖北、湖南两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在推行农村低保试点的地方,将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在没有推行农村低保的地方,将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二是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部分市、县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湖南省衡阳市规定,农村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一事一议费,免除“两工”负担,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两工”负担。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为每名残疾人多划拨1-2亩承包地,用于转租经营,以此增加残疾人的收入。
湖北省在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吃”、“住”问题上的做法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湖北省对全省农村特困户普遍进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年120元,全省13万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对象,在定补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新增补助60元,所需780万元经费由省财政、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负担一半。武汉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元,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湖北省争取“中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1万户,省里每户配套1500元,由省发改委负责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将另外3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分别列入“农村特困户安居工程”和“搬迁扶贫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受到残疾人和广大群众的一致赞誉。湖北省洪湖市残疾人李茂盛入住项目房后,其亲友在恭贺新房落成的牌匾上赫然写着“李府大厦落成”,尽管在邻居楼房的掩映下,李家的新房显得非常寒碜,但他仍然喜不自禁,对政府的感激之情洋溢于表。
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专门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少数地方尽管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优惠内容太少,优惠力度太小,不能充分弥补农业税取消后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两省推行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对残疾人的优惠因制度限制也未能充分体现;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这个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湖南省122个县(市、区)中,36个县(市、区)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占29?5%。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实行农村特困救助,救助标准月人均只有8?5元。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低保金标准也普遍偏低。不符合低保标准或者社会救助条件,徘徊在贫困线上的残疾人数量很多,但无法获得任何优惠和扶助。此外,虽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虽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不能进入“五保”供养范围。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统一扶助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定额补贴,经费来源应当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同承担。
二、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
三、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提高低保金标准,并对残疾人有制度性的照顾和政策上的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针对残疾人专门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
四、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五、对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当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关于应解决残疾人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较多困难,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据武汉市叫硚口区调查显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湖南省华容县农村残疾人基本都已进入农村合作医疗,就医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该县城镇残疾人就医难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主要原因是城镇残疾人绝大部分无工作单位或已下岗,该县又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很多地方针对贫困群体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湖南省2006年由财政厅配合民政厅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目前已有105个县(市区)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湖南岳阳等地还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但是,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洪湖市仅有8种疾病列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如岳阳市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由于各区县财政匹配资金普遍不足,受助金额标准较低,有的县区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才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仅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也才800元。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很多残疾人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10-15元费用,地方相应采取了一些扶助残疾人的措施。湖北省4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均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解决。湖南省长沙县、望城县、湘潭县、衡阳县、耒阳市、长宁市等地都对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局和民政局列支补贴。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许多地方还没有开展,这些地方的残疾人仍然缺少制度上的保障。二是虽然部分地区有减免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政策并没有覆盖所有贫困残疾人,很多贫困残疾人仍然无力缴纳相关费用,武汉市目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仅占农村残疾人口的29?72%。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范围和比例有待提高,很多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而且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普遍偏低。四是重病门诊费用没有纳入报销范围。
为此,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特别是本地方的高发疾病、流行病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较高的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也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比如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等。不断提高救助资金补助标准,能切实减轻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在农村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免除贫困残疾人应当承担的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将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报销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将重病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各地应当规范康复经费的使用,提高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紧迫康复需求。
关于重视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问题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应受到重视,需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各地针对残疾人教育问题主要采取的优惠措施有:一、保证残疾学生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湖北省优先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武汉市规定低保户子女可以享受教育定额补贴,小学100元、初中200元、高中350-600元不等,残疾学生被纳入其中。二、对考取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贴,湖北对本科生奖励1000元,专科生奖励800元。武汉市对残疾人学生给予学费补贴,考入中专8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三、部分地方优先将特教学校的贫困学生纳入低保范围。
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外界障碍等多种原因,导致残疾人总体教育程度偏低。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残疾人中文盲112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9%。小学文化程度的613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2?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50人。绝大多数残疾人未接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没有一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盲、聋、哑三类适龄儿童少年教育状况更为堪忧,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与义务教育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的有两到三成。特殊教育学校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武汉市6个远城区只有3个区分别有一所特教学校。现有特教学校无论是结构、布局、规模和门类,还是办学条件、经费和师资力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求,而多数农村家庭又没有能力将适龄残疾子女送到其他区或者中心城区的特教学校寄宿的经济能力。与武汉市相比,湖北省其它地区残疾人面临的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残疾人教育权利很难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
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十分突出,由于家庭贫困,许多残疾人子女没有读完小学就不得不辍学,不少残疾人子女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普遍遭受歧视的现象还很严重。
建议:
一、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根据其特殊需求,在生活费、学习用品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
二、国家应当科学发展特殊教育,在特教学校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课程设置等方面制定相应优惠措施,确保特教学校的良性发展,满足残疾人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
三、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开展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四、国家应当出台相应优惠措施,确保残疾人子女可以接受相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