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解聘规定有哪些
一、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而《 劳动法 》以及《 劳动合同法 》并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关于 竞业限制 的适用人群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的是否冲突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解除的只能是高管的职务,在公司中不再具有高管职务的头衔,在头衔失去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工作岗位,如该公司高管违反了《 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关系 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依照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高管的职务被解聘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此解除。因此聘用高管适用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而与高管建立 劳动关系 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两种法律规范的***同适用并不冲突。 三、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在《公司法》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法不存在冲突的前提下,那么解除公司高管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具有无因性,但公司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必须“有因”,因此需对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进行解析,看是否已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1、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劳动合同无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应及时的保存 证据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解聘高级工作人员的原因是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岗,如还不能胜任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其 经济补偿金 。 提示 : 1、解除高管的职务具有无因性,对于公司高管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违规等情形情况下,公司欲撤销其高管职务但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收集证据,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直接罢免其职务。 2、董事会解聘公司高管职务后,下一步可能就会涉及对高管调整、变更工作岗位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先期 签订劳动合同 时应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则调岗属于合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守《劳动法》、《劳动法 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证据收据,确保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表决并公示,确保其效力性,并按照规定听取了工会意见,确保事实和程序上合法。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解聘规定,可以先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撤除高管的职务,再按照劳动相关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之间并不冲突,但是解除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是否达到条件等。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可追究其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也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因为公司经营的能力的下降除了市场竞争就是企业内部因素 ,而管理不善就是其中的重要的原因,如果不进行变换,就会带来更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