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句话合法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1、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2、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而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