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浅析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其法律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等法律之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缺失。

因此需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社会干预机制,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

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暴力。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中国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 亿个家庭中,有0.81 亿个

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

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

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

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①因此,通

过法律手段规制家庭暴力问题很有必要。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现状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等均有相关规定。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第

3 条);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第32 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应制止、劝阻、调解。公安

机关应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对施暴者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第43 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

提起公诉(第45 条);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 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第

46 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

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

助;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58 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 条、45 条均规定了对殴打、伤害、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他人的当事人,视情节不同处以罚款、拘留、

警告等处罚。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呈

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目前我国25 个省市已单独立法,对推

动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了探索和推动的作用。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无针对性之法律规制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

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等法律之中,只在自身调整范围内对

家庭暴力进行了有限规制,并无针对性措施。纲要式或概括式的

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缺少事前救济手段

我国大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惩罚救济

和事中的劝阻调解救济为主,缺乏事前救济手段。事中劝阻调解

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轻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一定作用,

但在严重的暴力案件中难以奏效。

(三)缺乏对受害人的生活保障规定

我国家庭一般采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

有制。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通常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

经济上的独立性,在遭受侵害之后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不得不对

施暴者忍气吞声。

(四)缺乏社会介入的配套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基层组织劝阻、调解的义务,对家庭

暴力必须的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和医疗援助、心理干预以及司法

机关的介入缺失,使受害人求助无门,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制定了规制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我国

是《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应当学习发达

国家的经验,实施国际条约,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的

职责和各部门的配合,系统得规制家庭暴力。

(二)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保护受害人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0 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

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涉及被害

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以及抚养费的给付等多

方面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应被害人之申请而启动,例外地亦可由

警察以及检察机关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已成为英美国家通行的做

法。②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

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三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

施,大致包括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保护令的内容。以此为据,江

苏、湖南、重庆等地试点法院相继发布了人身保护裁定,有力得保

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宣传了民事保护令的概念。但该规定不是法

律,缺乏强制性,需立法完善。

(三)建立社会干预机制。

各级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协调各部门工

作,提供24 小时救助电话和庇护所;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供司

法系统及社会救助单位使用。无论是基层社区、警察、民事保护

令的申请和社会救助,都在法律中规定明确的可操作的工作流程

和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