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引导和督促全体员工自觉遵章守纪,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邮银制〔2019〕119号,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较重的,按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处理(以下简称违规积分或积分),是指对员工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违规积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违规积分覆盖前、中、后各业务条线,各级业务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 (二)实事求是。违规积分应如实、准确,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包庇、袒护责任人。 (三)客观公正。违规积分应严格按照积分程序进行,做到标准公平、结果公正、尽职免责。 第五条 各级机构、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就内外部监督检查、调查、审计等(以下统称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违规积分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各级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员工违规行为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总行内控合规部在总行审委会领导及授权下,牵头负责全行违规积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统筹违规积分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或修订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持续完善违规积分管理工作机制。 审核对总行管理员工的违规积分处理意见,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积分管理职责。 负责员工违规积分信息管理。 (四)建立并持续完善积分管理相关系统。 第八条 总行其他部门负责本条线(部门)的违规积分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作为本条线(部门)积分管理员,负责积分记录、查询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协助内控合规部门完善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 (三)指导、监督、检查本条线的积分管理工作。 (四)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积分处理意见。 (五)研究分析本条线(部门)违规积分反映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组织整改。 各级分支机构视具体情况,比照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积分标准及处理 第九条 员工发生轻微违规行为的,按照《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附件1)中问题词条对应的积分分值或分值区间进行积分。 第十条 员工发生轻微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不得擅自降低积分标准。 第十一条 积分最小单位为1分,对应的减发绩效收入金额标准范围为100元至300元。总行标准为300元;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员工收入水平,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确定本行具体标准,并报总行内控合规部备案。 因违规积分减发绩效收入后,员工每月实发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积分周期开始从零分起算。 第十三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员工多次违规的,对其进行累计积分。累计积分达到一定阈值时,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给予告诫处理,处理后本周期积分继续累计;达到24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同时可调整其岗位,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第十五条 员工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的,视为不适宜继续在邮储银行工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 积分规则 第十六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违规的,应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七条 一个员工的同一个轻微违规行为,积一次分,不重复积分。 第十八条 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中两个及以上问题词条的,依照处理较重的问题词条积分。 第十九条 同一次检查发现一个员工存在多个同质同类轻微违规行为的,只积一次分,不重复积分(如对应分值为积分区间的,在区间内从重积分)。 第二十条 同一次检查发现一个员工存在多个不同类型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分别积分,但累计积分分值最高不超过6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轮岗、调动的,积分在一个周期内应连续累计,不随岗位变动而重新累计。 第二十二条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中未明确规定但属于轻微违规行为的,参照违规性质近似的违规问题词条进行积分。 第五章 积分流程 第二十三条 外部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积分处理的,由被检查机构对应检查项目的牵头部门提出积分处理意见;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积分处理的,由检查部门提出积分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按照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完成调查和事实确认后,认为应该予以积分处理的,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处理意见单》(附件2),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提交责任人隶属机构内控合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控合规部门对提交的积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反馈至责任人所在机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积分处理意见提出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所在机构(部门)收到积分处理意见后,应及时通知责任人并由积分管理员进行积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积分处理意见减发员工绩效收入并反馈内控合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员工累计积分达到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积分阈值时,由内控合规部门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给予告诫、通报批评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按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给予调整岗位处理的,由员工所在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对积分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处理意见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隶属机构内控合规部门提交《轻微违规行为积分复查申请书》(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认可处理决定。 内部合规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时,原则上原审核人员不得参与。 第三十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构内控合规部门申请复核。由总行内控合规部作出复查决定的不再接受复核申请。 上级机构内控合规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作出复核决定的时间。上级机构内控合规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被处理员工仍不服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告诫、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程序申请复查、复核。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权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六章 积分档案 第三十三条 积分档案是指在违规积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记录。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各自形成的档案进行日常管理。档案的保管、利用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代理金融各级从业人员,其积分标准及处理和积分规则应依照本办法执行,组织管理和积分流程比照本办法由邮政企业自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总行内控合规部申请,经总行审委会审议通过,可对《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问题词条)增删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如需进行复查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处理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而本办法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