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衔接问题。
答案: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国内环境法既是两个独立的体系,相互之间又存在许多关联。对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国内环境法优于国际环境法。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内法律有关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与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之处的,适用内国法律。它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和司法独立性。
二是国际环境法优于国内环境法。这种观点认为,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有关保护、改善地球环境的规定不同于内国法律的,适用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条约,而不能适用内国法。它强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精神。
三是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互不隶属,它们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地位相同,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两者由于渊源、主体及实质各不相同,因此相互独立。但是,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又是密切相关、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它们之间可以通过“移植”、“吸纳”和“接受”而相互转化。
前两种理论可称为不同的“隶属说”。第三种理论称为“衔接说”,它吸纳了前两种理论中的合理部分,为多数人所接受。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衔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内环境法是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重要保证。国际环境法所规定的国家义务十分原则和抽象,需要由缔约国通过国内环境法作出具体的规定来落实。一方面要将国际环境法中的原则和规则通过国内法予以转化和细化,另一方面要对国际环境法上的义务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二,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环境法。在国际环境立法以及在保护、改善全球环境的国际事务中,应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处。主权国家在国内环境立法中,有权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并采纳相适应的环境质量标准,不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涉。《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被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
第三,在法律规范适用次序上,本国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先于国内环境法。如果一国环境法与其并未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相冲突,那么,本国法院可以适用国内法;如果一国环境法与其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规定相左,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声明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