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标准。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作为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团体会员适用本指导标准。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五条 本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社会承受能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服务平均成本及法定税金等因素,制定本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预计耗费的工作时间;

2.受托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3.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辅助人员人数;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资历、经验、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等;

7.受托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

8.委托人要求或者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时限;

9.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

10.接受委托使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丧失其他业务机会的可能性;

11.其他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第二章 收费方式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应在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实际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承办律师的经验、资历、声望、能力和工作年限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约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承办效果以及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时间、比例等事项先行约定,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除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情形之外的其他各类法律事务。第三章 收费标准第一节 诉讼法律事务收费范围与指导标准第十二条 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涉及财产关系但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6000元~50000元/件;

2.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前项规定的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2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部分 6%~8%

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 4%~6%

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 2%~4%

1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 1%~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 0.5%~1.5%

1亿元以上部分 0.25%~1%

3.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另行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但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

4.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或者代理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款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6000-100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120000元;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200000元。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 每件收费6000-200000元;

3.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四)代理上述(一)、(二)、(三)类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5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第一审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2.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之前第二审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之前未代理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不低于6000元)。直接代理再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4.代理执行,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直接代理执行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仅代理执行异议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5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可以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六)对于本条(一)至(五)款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参照前述本条最相类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