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大专文化,系六枝特区“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劳务施工承包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系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4日,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六枝特区“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原六枝_鑫牛肉干厂址)发包给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承建。同月30日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与被告人钟某某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包协议》,将其承接的六枝特区“威龙·玫瑰花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钟某某进行施工作业,由被告人钟某某与胡某某合伙承包,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6日,钟某某陆续从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领取劳务工程进度款***932余万元,从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底,钟某某故意拖欠该项目施工工人王某某等20余人工资***计81万元。期间钟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用12.16万元支付给为其在六枝特区金鑫建材城修建房屋的杨某某,于2014年9月4日用44.6万元清偿胡某某的债务及买断胡某某在“威龙·玫瑰花园”劳务承包项目的股份,以上两笔款项被钟某某记录在“威龙·玫瑰花园”劳务施工项目工程款支出明细表上。

2015年2月3日,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钟某某在“威龙·玫瑰花园”劳务承包项目中拖欠工人工资70余万元后,同月10日向被告人钟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钟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前核实并支付民工工资。决定书下发后,钟某某拒绝签收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工程合同及往来资金结算收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恶意清偿债务、篡改账目,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不支付民工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辩称:1、2014年9月份之前基本不拖欠民工工资,9月份之后是因为施工方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拖欠工程款170多万元,导致我没有钱支付民工工资;2、杨某某除了给我做其他工程外,也在玫瑰花园工地上做工,所以我支付给他的钱也包括他在玫瑰花园的工资,并且我从工程款里支钱给他,后来也把款子补回项目上的。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及量刑事实存在异议,辩称:1、被告人钟某某拖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民工工资,因其与泥工班、木工班、钢筋班班主王某某等三人系劳务工程承包关系,再由班主雇佣工人做工,钟某某与工人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故无支付民工工资之义务;2、被告人钟某某并无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拒不支付的主观故意,钟某某拖欠威龙花园项目各班主的工程款发生于2014年9月4日至11月30日期间,而其于2013年8月18日支付杨某某12.398万元及2014年9月4日支付胡某某44.6万元均发生于拖欠工程款之前,故不能证实被告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主观故意,同时公诉机关也不能证实钟某某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及之后是否有能力支付各班主工程款;3、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六枝特区“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原六枝_鑫牛肉干厂址)发包给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承建。同月30日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与被告人钟某某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包协议》,将其承接的六枝特区“威龙·玫瑰花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钟某某进行施工作业,设计建筑面积24500m2,按建筑面积450元/m2计价,工程总价1102.5万元(人民币,下同)。合同签订后,由被告人钟某某与胡某某合伙承包,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6日,钟某某陆续从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领取劳务工程进度款***932余万元,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底,钟某某故意拖欠该项目施工工人王某某等20余人工资***计81万元。期间钟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用12.16万元支付给为其在六枝特区金鑫建材城修建房屋的杨某某,于2014年9月4日用44.6万元清偿胡某某的债务及买断胡某某在“威龙·玫瑰花园”劳务承包项目的股份。

2015年2月3日,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钟某某在“威龙·玫瑰花园”劳务承包项目中拖欠工人工资70余万元后,同月10日向被告人钟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钟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前核实并支付民工工资。决定书下发后,钟某某拒绝签收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被告人钟某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于2015年6月3日支付了拖欠的木工班陶某某、钢筋班贾某某等人工资***计10万元,上述被害人表示谅解钟某某并同意其延期支付拖欠工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日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六枝特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该案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到案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协议、转换层内部照片:证实2012年8月24日,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六枝特区“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发包给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承建。同月30日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甲方)与被告人钟某某(乙方)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包协议》,将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劳务部分(不包含转换层以下的装饰工程)分包给钟某某进行施工作业,设计建筑面积24500m2,按建筑面积450元/m2计价,工程总价1102.5万元。双方约定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进度表,甲方向乙方支付所做工程量的工程款80%,待基础部分全部结算后,返还保证金50%,主体结构完成后返还全部保证金。

4、清单、钟某某提供的工程款收支明细册、收条:证实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项目部***支付给钟某某威龙玫瑰花园项目劳务工程款932万元,其中包括停工损失145万元及退还保证金63.8万元,并证实2013年7月3日至8月18日钟某某向杨某某***支付13.498万元、2014年9月4日支付给胡某某44.6万元。

5、六枝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合作解除协议:证实2014年9月4日钟某某与胡某某达成合意,约定钟支付胡44.6万元(其中工程款11万元、为龙某等人修房结算款8万元、胡某某借款25.6万元)后双方合作关系解除,玫瑰花园工程股份归钟某某一人持有。

6、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民工工资处理情况、欠条,钟某某辨认欠条的笔录及照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证实钟某某拖欠玫瑰花园项目中泥工班、木工班***计81万元,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钟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11日前核实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7、谅解书、收条:证实钟某某家属于2015年6月3日支付了拖欠的木工班陶某某、钢筋班贾某某等人工资***计10万元,上述被害人表示谅解钟某某并同意其延期支付拖欠工资。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按照钟某某所做的工程量,威龙玫瑰花园项目部已经支付给他872万余元,此外还超额支付了他59.9591万元,合计支付932.317万元。工程款是全部支付给钟某某了的,但是他报给玫瑰花园项目部工程款的支出情况中有一些属于虚构的支出。一笔是他为了享有玫瑰花园全部股份,用工程款40多万元支付给合伙人胡某某;另一笔是支付给杨某某10多万元,杨某某与玫瑰花园项目没有劳务关系。我当面问过钟某某,为什么拿玫瑰花园的工程款买胡某某的股份及支付与项目没有关系的杨某某工资,他不讲话。

9、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威龙玫瑰花园工地停工,经和钟某某协商由项目部支付其145万元的停工损失后,工地继续开工。

10、王某甲的证言:我是威龙玫瑰花园房开商负责人,2014年12月份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与钟某某因工程款发生纠纷,钟某某单方面通知工人停工并告知韩某某转达我。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公司已经付给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两千万工程款,劳务部分也已经付给钟某某了,但是因为他在外面还有工程,把工程款用到其他地方去了,拆东墙补西墙,导致资金链断裂,没钱支付民工工资。

11、杨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份钟某某叫我到六枝帮他修龙某某家的房子,我们约定工资及生活费大概十七八万左右,修建龙某某家房子的时候除了我的工人,还有威龙玫瑰花园工地工人大概15人左右,他们的工资也是由钟某某发。期间我的五个工人帮钟某某到玫瑰花园工地加了一个晚上的班,工资是1400元,到2013年8月19日左右钟某某把全部工资都付给我了。

12、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与钟某某合伙承包威龙玫瑰花园劳务工程,2014年9月份钟某某支付胡某某44.6万元用于偿还胡个人欠款25.6万元、支付胡工程款及购买其在威龙玫瑰花园工程中的股份。

13、李某某的证言:我给钟某某借款2万元,还有我表弟王某在玫瑰花园工地上实习的工资1.4万元,他总***给了我3.4万元。钟某某做的那份工程款支出明细表给我看过,上面记录是给了我5万多元,我问他为什么这么写,他说就是把钱写上去,做个帐,以后算账的时候好让甲方以为他们拨的款用完了,继续拨款。

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钟某某是威龙玫瑰花园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商,我是他找来的泥工班班主,从2012年8月30日我接手威龙玫瑰花园的泥水工项目,钟某某对照他与甲方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协议每月支付我工程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由我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2年9月至12月四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他已经支付给我了,但是从2013年1月份开始钟某某就没有再支付了。2014年12月5日钟某某通知我停工后,就没有再施工了。现在我们完成了整个工程的60%,钟某某已经支付了103万元,还差71万元。

15、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实钟某某分包给陶某某的玫瑰花园工程木工部分全部完工,双方约定木工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资,钟尚欠陶某某21万元。

16、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份,我带领工人来六枝的威龙玫瑰花园干钢筋的活,至2014年9月应收到工资110.275万元,但钟某某只支付了98万元,还欠15万余元。

17、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我和廖某某于2014年6月底到威龙玫瑰花园工地干内墙粉刷,从三月底到九月底,我们干活按工作量计算,我第一月干了1.2万元、第二个月1.1万元、第三个月1.1万元,这三个月我们天天干活没有休息,总***3.6万元,中途只给了我0.6万元。所以钟某某还欠我和廖某某各3万元的工资。

18、被害人龙某等人的陈述:证实钟某某拖欠龙某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2.6万元;拖欠杨某甲2014年6月的工资2万元;拖欠张某某2014年6月的工资1.8万元;拖欠王某乙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4万元;拖欠李某2014年7月至10月的工资2.9万元;拖欠林某某2014年7月至10月的工资2.4万元;拖欠左某某2014年6月至11月的工资1.4万元;拖欠张某某2014年6月至11月的工资2.7万元;拖欠唐某20**年工资4.5万元。

19、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012年8月30日我与贵州省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签订了威龙玫瑰花园《劳务施工承包协议》后,实际上是我和胡某某二人合伙承包该工程的,然后我联系工人,找来木工班班主陶某某、钢筋班班主贾某某、泥工班班主王某某等人。我和各班组长签了付款协议,按照进度拨付工资给组长,再由组长分发给工人。2012年9月份工程开工,至2014年12月停工,期间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6月17日也是处于停工状态,造成我的停工损失170多万元,后与施工方协商后,我同意施工方先支付我145万元的停工损失。到2014年12月份,房开公司和施工单位因为工程款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再次停工。至此,施工方只付给我932万元的工程款,其中包括停工损失145万元、退还保证金63.8万元,现在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还欠我167.55万元的工程款,而我欠泥工班班主王某某70万元左右的工资、木工班陶某某10多万元的工资,都没钱支付。

2013年8月19日施工方给我打了78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我从中取了12.16万元支付给我修位于六枝金鑫建材城龙某某家房子的杨某某,我不注意将这笔钱写在我所造的威龙玫瑰花园工程工资册上。

2014年9月4日,我买断胡某某在威龙玫瑰花园工程的股份总***花了44.6万元,其中有25.6万元是我岳父借我的,用于偿还胡某某借的高利贷、11万元是我拿给胡的、还有8万是2013年我俩合伙给龙某某修房子,亏损16万元,每人承担8万元。

2015年2月10日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下达了责令整改书,责令我次日支付民工工资,因为我手里没有钱,还有我认为是施工方拖欠我工程款才导致没钱支付民工工资的,应该责令施工方支付民工工资,所以我没有签字。

另有用工协议、民工工资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民工工资处理情况表、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1、2014年9月份之前基本不拖欠民工工资,9月份之后是因为施工方发展建设六枝分公司拖欠工程款170多万元,导致我没有钱支付民工工资。根据钟某某向韩某某出示的收条显示,其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30日收到韩某某的工程进度款126万元,证明其已具有支付能力,但同年9月4日钟某某将工程款优先用于购买胡某某的股份,反映其在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主观心态及客观事实,而项目方拖欠其工程款与本案无关联,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2、杨某某除了给我做其他工程外,也在玫瑰花园工地上做工,所以我支付给他的钱也包括他在玫瑰花园的工资,并且我从工程款里支钱给他,后来也把款子补回项目上的。据现有证据显示钟某某安排杨某某带五名工人到玫瑰花园加过一次夜班,钟某某支付了杨等人1400元的工资,除此外杨某某再未参与玫瑰花园项目。而钟某某于2013年7月3日至8月11日从玫瑰花园施工方拨付的工程款中四次支付杨某某合计1.338万元,钟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另外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已将支付杨某某的款项补款至玫瑰花园项目,故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钟某某拖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民工工资,因其与泥工班、木工班、钢筋班班主王某某等三人系劳务工程承包关系,再由班主雇佣工人做工,钟某某与工人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故无支付民工工资之义务。经调查钟某某与泥工班班主王某某、木工班班主陶某某、钢筋班班主贾某某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各班主联系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钟某某统一拨付工资至班主处,再分发给工人,因此王某某三人与钟某某实际上是雇佣关系,工人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2、被告人钟某某并无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拒不支付之主观故意,钟某某拖欠威龙花园项目各班主的工程款发生于2014年9月4日至11月30日期间,而其于2013年8月18日支付杨某某12.398万元及2014年9月4日支付胡某某44.6万元均发生于拖欠工程款之前,故不能证实被告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主观心态,同时公诉机关也不能证实钟某某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及之后是否有能力支付各班主工程款。从被害人陈述中反映,自2014年6月份起,钟某某就开始拖欠民工工资,且系因其恶意清偿债务所致,故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3、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案发后六枝特区治安大队掌握了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及事实后,于2015年5月22日书面传唤其至办案机关调查,故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之规定,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具有支付能力而以恶意清偿债务、篡改账目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已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0万元),并取得谅解,部分劳动者亦出具声明同意其延期支付,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娟

人民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