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有区别吗
在执行案件卷宗和法律文书评查过程中,有时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加区别使用的情况。认真分析,二者内涵迥异,应注意加以区别使用。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法律出处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一定财产,但不适于执行,应认定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语法辨析
“无财产可供执行”语句中,“可供执行”作补足语,补充前宾语“财产”的用途范围。此句可理解为:1、无任何财产,当然无法执行;2、有财产,但根据具体情况不可执行。
“无可供执行财产”语句中,“可供执行”作定语,限定宾语“财产”的用途范围。此句可理解为:前提是肯定有财产,但财产都不适于执行。
此二语句因语序不同,所表达意思也有所不同。
三、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1、“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用。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等途径,经查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财产的,均应认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中止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2、“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财产不适于执行,如,被执行人有正在运营的生产设备、运营车辆、期待性财产利益等,虽然暂时无力履行义务,但应给与其宽延时间,如果此时强制执行,使得被执行人失去收入来源,甚至造成巨大损失,彻底失去偿债能力,与现代和谐执行理念背道而驰。所以,应建议或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采取暂时性查控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适用执行担保程序。
四、总结
貌似没有区别的两句话,仅仅因为语序不同,所蕴涵的意义迥然不同。在人民法院庭审和法律文书“两评查”活动开展中,提出类似的问题,旨在互相交流、探讨,***同提高业务水平。在人民法院庭审、制作卷宗和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的把握应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要求越严格,越有益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促进人民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