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3、处罚的幅度不同;
4、结案的时间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实践中有待具体和完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条例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