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斗讼(4)
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者,兄弟子期服,孙即小功。注云「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兄弟曾孙为缌麻,玄孙当袒免,服纪既疏,恩情转杀,〔八〕故云「各依本服论」。谓殴杀曾孙,合绞;玄孙既当袒免,自依凡人法。此条殴兄弟曾、玄孙,既依本服,即明上条殴杀从父兄弟曾、玄孙,降服已尽,亦同凡人。其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329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情有不顺而辄詈者,合绞;殴者,斩。律无「皆」字,案文可知:子孙虽***殴击,〔九〕原情俱是自殴,虽无「皆」字,各合斩刑。下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伤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见血为「伤」,伤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以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殴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330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杖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殴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若殴妾,令废疾,杖八十;笃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331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疏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各减殴、詈舅姑罪二等」,谓殴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一0〕即有首从。「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伤者,各依凡人伤法徵赎。其铜入被伤杀之家。
? 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议曰: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姑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於夫家义绝,母子终无绝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适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於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
332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