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相比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民法典》合同编与旧《合同法》相比,在总体体例、条款布局上的修改之处。

由旧《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修改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

合同编第一分编为通则部分,对应旧《合同法》总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合同的保全,关于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我们在后面部分会讲到。删除了旧《合同法》的:其他规定。

合同编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部分,对应旧《合同法》分则部分,二者相比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同时把原旧《合同法》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

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分为两类: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把原来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两类情形放在了合同篇当中,赋予了在这两类法定情形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了相当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旧《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第一章。旧《合同法》总则第三章部分内容,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旧《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签订合同代理权的规定,放在了《民法典》总则第七章。

以上条款的调整,都是基于订立及履行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行为,因此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一并作出规定。

二、特定身份关系的协议,旧的规定是不适用《合同法》,但合同编增加了可以参照适用。

旧《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该条增加内容:“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变更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