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危房拆除政策

法律分析

对于农村危房按照相关规定是要进行拆除的,但对于拆除政策,很多人还不是非常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农村危房统一拆除政策。

1、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对于一户多宅的行为在2019年9月份开始可以进行缴纳占地税,但是如果没有缴纳,并且违法“一户一宅”建设的房屋,2020年,这样的房屋那么可能将会拆除。

2、非农业户口建设的住房。现在宅基地确权之后,如果你并非本村的村民,属于非农业户口那么是不允许在农村建设房屋,一旦私自建设房屋并已经居住,那么一旦被村民举报,这样的房屋也会面临拆除。

3、长期闲置的空房子。根据目前相关规定,闲置超过3年以上的空房子,村集体有权拆除并将宅基地收回,重新划分给那些更有需要的农民。

4、违规建设的房屋。农村在发展,如果再出现乱搭乱建,自然会影响到村容村貌,尤其有些人将房屋建设水源地、耕地、林地等非住宅建设用地上,而一旦发现这样建设的房屋,也是将会拆除。

5、无人继承是房屋。农村有些房屋非常破旧,甚至已经成为危房,而这样的房屋可能对于其他村民造成影响,尤其经常从这样房子经过的人或许造成人身上的威胁,而这样的房屋一般都是一些没人继承的老房子,针对此类问题,2020年,这样的房子也将会集中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