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工作规则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权运行机制包括检委会的组成及运行机制影响重大。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为在检委会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两法”,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最高检对原《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了新的《工作规则》,经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_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