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20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做出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行政机关立即做出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做出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区重大公***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决策机关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本机关决策事项目录,并通过决策机关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决策程序把关,审查所属部门的决策事项目录;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
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第六条 拟以政府名义做出决策的,该政府为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或由政府分管领导指定的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拟以政府所属部门名义做出决策的,该部门为决策机关,其指定的内设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拟以两个以上部门***同做出决策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机关,其指定的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承担履行决策程序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决策的起草过程、决策涉及的职责权限、法律和政策依据等。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将草案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5日。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民意调查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利害关系人代表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出专门说明。第十一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为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
(五)决策草案、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