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经济法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