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什么时候开始规定银行开户必须使用身份证的?

2000年4月1日起。

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本制度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是国务院以285号令的形式公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

第 285 号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