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窗口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别户籍窗口存在“四难”现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乱收费情况。
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认真查摆问题。即日起,各派出所围绕自身业务对照所列问题类别,开展全面梳理,重点梳理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一拉出清单,明确整改方向和重点。
二、集中开展整改。针对排查梳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确保每个问题及时解决,按时销号。
三、认真总结固化。认真总结整改工作成效和经验,力争出台一批改进户籍窗口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