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第十八条

律师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引其到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因上述行为向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