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未注销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法律效力?
公司注销后,未注销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法律效力?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因此,公司无论因何种原因注销的都应当履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
所以,未注销前签订的合同在公司合法注销后是不具法律的效力。当然如果公司没有被合法注销只是停止营业,那么合同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司注销后,原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还具法律效应公司主体都不存在了,法律效力也就终止了,建议你以债权人的身份参加公司清算登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法律效力。
你好,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要求,且有公司及你本人签字,印有公章或合同章,都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同内有违法内容,可以拒签或者去申请仲裁
签订错误租赁合同是否具法律效力属于重大失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签订合同后该公司注销原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由法人主体公司签订的,只有有效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
在注销之前签订的,那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因为对方公司注销而导致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给你们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在对方公司注销公告的过程中进行债权维护!
以上仅是菲利伯格咨询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你说的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吧?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只有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
所以分公司的注销合同仍然有效,
因为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
如果你说的所谓“分公司”是工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
那么在法律上这叫子公司,
子公司注销前必须清理债权债务,
包括合同的遗留问题。
这样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方式是这样的,对方发了一个加盖对方公司公章的传真给我方,我方还未将加盖公章的合同给对方,我担心希望得到您的答复!答:合同有效成立包括两个部分,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本案来看,软件公司发给你方的传真就是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你方并未将承诺送达软件公司,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软件公司在你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有权撤消要约,所以对方要求你方加税款,否则就不交货的回复,实际上就是其撤消原要约,并发出一个新要约。如果你方接受这个条件,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仍不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那么对方提出让你方须支持购卖软件的税款,就谈不上合理不合理的问题。 相关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