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是否要把公诉方出具的证据全部体现?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是对检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的过程,是否采纳,应当有明确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对检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就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评判。但在判决书中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有证据,而应当有一定的概括性,比如对于被告人对同一问题的多次供述,有时就不必一一列明。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
原则上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重点,忌平铺直叙;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予表述,而在“经审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重复。
2、“经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这是制作判决书的重点。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一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二是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考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只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四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即写明案件证据是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要尽可能写具体,不能抽象。
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在叙述事实时进行分析论证。从犯数罪或***同犯罪案件,可分罪或逐人逐罪表述证据或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并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肯定、否定,都应当进行分析任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结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确认其中全部因证据不是而不能成立的,应当写明其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不持异议,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
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