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以下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 、 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会议通过,规定了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人大各委员会及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组织结构、工作内容及换届选举等事项。

在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