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81条

主要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即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前提;其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最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逮捕。

二、逮捕的程序

逮捕的程序同样严格。公安机关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逮捕的监督和救济

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决定和执行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和审查。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逮捕决定存在错误,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活动也实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逮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详细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了逮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和执行逮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