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一家公司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身份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公司法》中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用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分立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
(一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就不同。对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而言,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由于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公司分立后债务的责任承担。公司在分立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外国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我国准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正因为如此,《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但是,如果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违背股东之间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其责任就不会仅限于有限责任,还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中,除了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外,股东基于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 ?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违背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将承担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例外,这种例外是法定的,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公司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否则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是指引性的规定,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及出资协议中,应充分利用股东之间的约定,制约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保障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和公司的正常运行。
(三)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是,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对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而言,他首先应当补足其差额,并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也有悖于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中对其他第三人的公示与承诺,股东出资不实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在第31条也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此补足义务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中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因此,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尽心、是否遵守法律和章程,不仅影响公司能否正常成立,而且会涉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规范,维护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公司法》严格规范了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 ?发起人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 ?其他发起人对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为了确保股份公司的资本充实,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或者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必须补足其差额,与此同时,《公司法》规定,对于上述出资不足和不实的情况,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都必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明确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1)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四)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过失的赔偿责任。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法》中治理层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一旦成立,公司的运行、发展以及公司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处于公司治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
(一) ?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 ? 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