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城市智慧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以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智慧停车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实现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本市城区公***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推行智慧停车管理。公***停车场,是指为社会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停车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停车 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统一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置。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以及特殊用途停车场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城市智慧停车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智慧停车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智慧停车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智慧停车监督管理职责。
各城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智慧停车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制定老旧小区停车场所年度改造计划,实行综合整治管理。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智慧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停车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建智慧停车设施实施规划管理,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划设范围以及停车规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指导、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价格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公***停车场所的监督管理,推动实施智慧化停车管理。
市财政、人防、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智慧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格局。第二章 智慧停车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第十条 智慧停车建设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停车场为主,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鼓励社会资本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房)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智慧停车场所。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补建智慧停车位等设施。项目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及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对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作为临时停车场所。
临时停车场所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需要实施建设项目的,临时停车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清场。第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通行条件以及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状况进行评估,综合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