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建***治***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推动在网格内成立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应急管理、信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上级网格化机构可以对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和下级网格化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工、志愿者、村民和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关爱服务。

村民、居民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义务配合网格员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的采集等工作。第二章 网 格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第九条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综合网格实行属地管理,专属网格实行职能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第十条 网格划分应当做到全域覆盖。网格由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民政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划分,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调整由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向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批准,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网格调整应当征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第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清单化管理。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对确需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由市、县级市(区)职能部门向同级网格化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并由网格化机构组织实施。

对不需要继续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由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后退出。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当为网格事项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以及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等帮助。第十五条 清单内的网格事项,应当由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统一交办,职能部门不得直接交办。第三章 网格员第十六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城市综合网格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农村综合网格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专属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