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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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权利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狭义的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的土地确权,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含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在实践中,土地确权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一、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二、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六、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在处理土地确权具体问题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现实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2)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2)正确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3)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4)国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则,即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