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日。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意义:
1、可以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弥补某些方面的不足;
2、有利于群众参加,起到宣传法律的效果;
3、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
二、如何公开征求意见:
1、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推行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对现行行政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及深圳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草案及起草说明;
2、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受文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其主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性文件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事项,且行业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范围较为明确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及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对象的意见;
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