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卫生应急能力,预防和减少公***卫生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卫生社会治理,以及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防控、系统治理,尊重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公***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卫生应急管理措施。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卫生日常管理和公***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粮食物资储备、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征用、应急生产、紧急采购,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调度供应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卫生事件的社区防控,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相关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落实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科技、国有资产、金融管理、司法行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公***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公***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条 本市应当与相关省市建立公***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

本市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推进公***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对接、信息互联互通、防控措施协同。第十一条 本市积极参与全球公***卫生治理,依法加强公***卫生领域的信息***享、人员技术交流等国际交流合作,***同防范公***卫生安全风险。第二章 公***卫生社会治理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通过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将区域治理、部门治理、社区治理、单位治理、行业治理有机结合,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体系。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明确公***卫生事件防控职责和分工,落实网格化防控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属地单位和个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卫生安全防护网络,发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作用,做好公***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防控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作用,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为公***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