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自然科学属性

所谓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于人生、社会等方面的主张、取向和态度。1959年,德国社会党在《哥德斯堡纲领》中率先把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归纳为“自由、公正、合作”。一般说来,各国社会党把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归纳为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合作等几个内容。

一、自由

1951年民主社会主义的国际组织“社会党国际”所通过的纲领性文件“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又称为《法兰克福宣言》)指出:“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社会党人为通过民主手段建立一个自由的新社会而奋斗”(《社会党国际文件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因此,自由不仅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现实价值,而且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民主社会主义强调自由的作用,特别认为公民对个人利益的积极和理性地追求与表达,是国家和社会民主程度较高的标志,是保证决策正确的前提条件。个人的自由权利如同人的每一个神经细胞,只有神经细胞保持正常的兴奋,国家这个神经中枢才能正确敏锐地感应社会的反映,才能有效地服务社会。因此民主社会主义主张社会主义的政党和政府应当保障和促进个人的自由,以保证自己能真切地谛听到各阶级阶层人民的切身意愿,从而使自己的纲领和政策尽可能地贴近民意、体现公正,进一步维护和增进人民的自由。

1.自由的概念 自由的概念是广泛的。它既指人摆脱一切束缚、奴役的状态,也指按照自我意志自主行动的权利。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就是指人摆脱人对人的奴役、或是物质(包括资本和利润等)对人的奴役的权利和状态。所以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一是以平等为前提的,是平等权利下人的个人行为的自主。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能够侵害他人的权利;二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为前提的,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进步达到非常高的程度,物质财富足够丰富时,社会生产的进行才能完全不依赖资本和利润,从而获得终极自由。在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进步达到非常高的程度和物质财富足够丰富以前,资本和利润还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工具和手段。但是民主社会主义是从根本上反对资本至上和生产单单以资本的利润为目的,认为资本至上和生产单单以资本的利润为目的是以物质为手段对人进行的另一种奴役。

民主社会主义把个人自由看作一切自由的基础。它首先认为人的人格或尊严与人的自由不可分割,完整的人格包含自由,没有自由即没有完整的人格或尊严。因此自由是人格的必要内涵。其次民主社会主义认为,个人自由又是集体自由、社会自由的先决条件,没有个人的自由,就没有集体的或社会的自由。群体的自由不过是个体自由的集合,它只有当个体自由真实存在时才有意义。

个人自由作为权利,它一方面表示个人有权拒绝一切侵害自己正当利益(不会对平等和公正造成损害的利益)的强制行为,同时又表示个人有权做一切并不侵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前者,英国当代的著名学者伯林(Isaiah Berlin)称之为“消极自由”,而把后者称为“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关注的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不被侵害,使得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而积极自由关注的是人的个性发展。民主社会主义既要求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又要求积极促进人的个性发展,并且认为这两者不可分割、或缺。

2.自由权利的来源 自由权来源于人的基本属性。人的基本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在人类尚处于动物阶段时就已存在,因此,自然属性是最基本的属性,而社会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和影响。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他除了服从自然规律(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称之为“自然法”)而外,本来是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凌驾于人之上的。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人是造化的生物,天然地享有生存权和行为的自主权,这包括个人人身的尊严、迁徙的权利、语言表达的权利、婚姻与生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人与人交往与互助的权利、生活方式选择的权利,个人对幸福追求的权利等。这一系列的基本自然权利,人们称之为“人权”。人权并不是由他人所赐予的,而是因为人是自然之子,是天性具有的,所以说是“天赋人权”。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聪慧的大脑,让每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思维;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修长的腿脚,让每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去行旅;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灵巧的双手,让每一个人可以去干他想干的事;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善言的嘴,让每一个人可以表达他想表达的一切,……。在作为一个自然属性的人的同时,人与人交往与互助产生了社会,因此人又具有了社会属性,人又是社会属性的人,这样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又必然地延伸为社会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即民权,或公民权)。这样,每一个人不光具有了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人权),又具有了对社会事物的思想权和意见表达权,对所生活的社会制度和国度的选择权,及退出社会(隐居)或参与社会(入世)的选择权以及社会管理的参与权(统称作民权或公民权),等等。因此,自由包括了所有的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和社会属性的人的自主权,是人权和公民权的总和。

一般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在论述自由权的时候,总是用“自然状态”来证明自由权利的合法性。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李尔本、卢梭、罗伯斯比尔等人都是用“自然状态”学说来认证自由权利的正当性的。但是“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设,无法用历史和考古学证明其曾经有过真实的存在。而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却是人的现实存在,因而可以不证自明。

现代所使用的“自由”的概念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并不存在。在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著作中,我们所能找到的,都是对集体主义的颂扬和对个人权利予以否定的思想。在个别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家的遗著中,尽管我们可以找到个别的“自由”字眼,但它们的含义都与我们现代的自由的概念不同,它们仅仅表示在集体利益至上的前提下,个人参与公***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或是仅指免于外族欺凌。现代的自由概念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权利对于集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它还强调自由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即平等的自由和人人的自由。现代的自由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之后。中世纪以后欧洲最早的两位大思想家格劳秀士和霍布斯虽然都具有一定的自由思想,但他们的自由观念都不是现代的自由观念。格劳秀士主张公***利益对于个人是崇高而优越的,他当然不具有现代自由观;霍布斯也没有从个人权利平等的角度去论述自由,他是把主权者与社会个人对立起来而不是统一起来,他所说的自由,其实只是经济和生活上的自由,不包含有政治自由,甚至还不包括财产权利。

最早提出现代的自由权利思想的应当是斯宾诺莎。斯宾诺莎提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和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272页),他从人的权利的高度论述了自由。英国的洛克也分别论述了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并提出了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前提的观点。其后,很多思想人物都对自由理念进行了各自的阐述,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自由观。这些不同的自由观主要有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和社会民主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观等。关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和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观的不同,将在第三章介绍。

3.现实自由与终极自由 自由是相对于奴役与强制的, 所有的奴役与强制不外乎是人对于人的奴役与强制或物质对于人的奴役与强制。人对人的奴役与强制,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不平等造成的。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在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基本保证的情况下,它是可以通过改变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制度逐步予以消除的。物质对人的奴役的主要形式表现为社会生产依赖资本的存在和社会生产以利润为目的。要消除社会生产依赖资本的存在和社会生产以利润为目的,最终确立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这个社会生产目的,则有赖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达和社会财富的极大丰足。只有当社会生产力有了足够的发达,社会财富有了足够的丰足,从而使社会获得了平等充足的分配,资本和利润才能因为逐步失去了意义而逐渐失去人的关注,最终使社会抛弃对资本的依赖和对利润的追求,消除资本、利润对人的奴役。民主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在较长的时期内只能取消资本的特权,但无法消除对资本的依赖,也不能舍弃利润对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巨大作用,因此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资本的作用,还需要把利润作为促进社会生产的手段。所以消除物质对人的奴役既是民主社会主义正在进行的任务,也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人类无法立即从根本上实现它。

在现实政治中,免于人对人的奴役和资本的特权,因其能够依靠制度的进步而可以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得以实现,我们不妨称之为现实的自由;而对于消除包括人和物质对于人的一切奴役,因为它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不能马上全部实现,我们不妨称之为最终自由或终极自由。现实的自由体现了的是自由的现实价值,终极自由体现的是自由的终极价值。

现实自由是由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实现的,它是社会本着“平等的自由”这一原则而对人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进行调整的结果。因此现实自由的本质其实就是指一切人获得了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

而在实现了终极自由的社会状态下,人不仅实现了思想、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自由,更实现了人类对资本和利润依赖的摆脱。这样,社会将完全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的除个性而外的一切差别,消灭了阶级,实现人类的最终平等。

民主社会主义为实现现实自由和终极自由而不懈努力。它认为实现现实自由是实现终极自由的前提条件,终极自由是现实自由的目的。

4.现实自由 现实自由包括行为与生活的自由、思想与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等几个方面。

2.自由权利的来源 自由权来源于人的基本属性。人的基本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在人类尚处于动物阶段时就已存在,因此,自然属性是最基本的属性,而社会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和影响。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他除了服从自然规律(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称之为“自然法”)而外,本来是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凌驾于人之上的。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人是造化的生物,天然地享有生存权和行为的自主权,这包括个人人身的尊严、迁徙的权利、语言表达的权利、婚姻与生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人与人交往与互助的权利、生活方式选择的权利,个人对幸福追求的权利等。这一系列的基本自然权利,人们称之为“人权”。人权并不是由他人所赐予的,而是因为人是自然之子,是天性具有的,所以说是“天赋人权”。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聪慧的大脑,让每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思维;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修长的腿脚,让每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去行旅;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灵巧的双手,让每一个人可以去干他想干的事;是大自然赐给了每一个人善言的嘴,让每一个人可以表达他想表达的一切,……。在作为一个自然属性的人的同时,人与人交往与互助产生了社会,因此人又具有了社会属性,人又是社会属性的人,这样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又必然地延伸为社会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即民权,或公民权)。这样,每一个人不光具有了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人权),又具有了对社会事物的思想权和意见表达权,对所生活的社会制度和国度的选择权,及退出社会(隐居)或参与社会(入世)的选择权以及社会管理的参与权(统称作民权或公民权),等等。因此,自由包括了所有的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和社会属性的人的自主权,是人权和公民权的总和。

一般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在论述自由权的时候,总是用“自然状态”来证明自由权利的合法性。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李尔本、卢梭、罗伯斯比尔等人都是用“自然状态”学说来认证自由权利的正当性的。但是“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设,无法用历史和考古学证明其曾经有过真实的存在。而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却是人的现实存在,因而可以不证自明。

现代所使用的“自由”的概念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并不存在。在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著作中,我们所能找到的,都是对集体主义的颂扬和对个人权利予以否定的思想。在个别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家的遗著中,尽管我们可以找到个别的“自由”字眼,但它们的含义都与我们现代的自由的概念不同,它们仅仅表示在集体利益至上的前提下,个人参与公***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或是仅指免于外族欺凌。现代的自由概念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权利对于集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它还强调自由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即平等的自由和人人的自由。现代的自由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之后。中世纪以后欧洲最早的两位大思想家格劳秀士和霍布斯虽然都具有一定的自由思想,但他们的自由观念都不是现代的自由观念。格劳秀士主张公***利益对于个人是崇高而优越的,他当然不具有现代自由观;霍布斯也没有从个人权利平等的角度去论述自由,他是把主权者与社会个人对立起来而不是统一起来,他所说的自由,其实只是经济和生活上的自由,不包含有政治自由,甚至还不包括财产权利。

最早提出现代的自由权利思想的应当是斯宾诺莎。斯宾诺莎提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和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272页),他从人的权利的高度论述了自由。英国的洛克也分别论述了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并提出了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前提的观点。其后,很多思想人物都对自由理念进行了各自的阐述,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自由观。这些不同的自由观主要有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和社会民主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观等。关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和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观的不同,将在第三章介绍。

3.现实自由与终极自由 自由是相对于奴役与强制的, 所有的奴役与强制不外乎是人对于人的奴役与强制或物质对于人的奴役与强制。人对人的奴役与强制,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生产中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不平等造成的。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在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基本保证的情况下,它是可以通过改变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制度逐步予以消除的。物质对人的奴役的主要形式表现为社会生产依赖资本的存在和社会生产以利润为目的。要消除社会生产依赖资本的存在和社会生产以利润为目的,最终确立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这个社会生产目的,则有赖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达和社会财富的极大丰足。只有当社会生产力有了足够的发达,社会财富有了足够的丰足,从而使社会获得了平等充足的分配,资本和利润才能因为逐步失去了意义而逐渐失去人的关注,最终使社会抛弃对资本的依赖和对利润的追求,消除资本、利润对人的奴役。民主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在较长的时期内只能取消资本的特权,但无法消除对资本的依赖,也不能舍弃利润对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巨大作用,因此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资本的作用,还需要把利润作为促进社会生产的手段。所以消除物质对人的奴役既是民主社会主义正在进行的任务,也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人类无法立即从根本上实现它。

在现实政治中,免于人对人的奴役和资本的特权,因其能够依靠制度的进步而可以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得以实现,我们不妨称之为现实的自由;而对于消除包括人和物质对于人的一切奴役,因为它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不能马上全部实现,我们不妨称之为最终自由或终极自由。现实的自由体现了的是自由的现实价值,终极自由体现的是自由的终极价值。

现实自由是由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实现的,它是本着“平等的自由”这一原则而对人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进行的调整的结果。现实自由的本质就是指一切人获得了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

而在实现了终极自由的社会状态下,人不仅实现了思想、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自由,更实现了人类对资本和利润依赖的摆脱。这样,社会将完全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的除个性而外的一切差别,消灭了阶级,实现人类的最终平等。

民主社会主义为实现现实自由和终极自由而不懈努力。它认为实现现实自由是实现终极自由的前提条件,终极自由是现实自由的目的。

4.现实自由 现实自由包括行为与生活的自由、思想与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等几个方面。

1) 行为与生活的自由 行为与生活的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使自己成为唯一性的和独特性的自我,而不必与他人一致。它认可独立特行的行为和不同的生活方式,保护个人的私密空间和社交空间,尊重个人的隐私权、生存权、居住权、迁徙权、人格等等基本的个人权利。《法兰克福宣言》明确提出:“每一个人有过私人生活的权利”。(《社会党国际文件集》,第4页)德国的杰出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家托马斯·迈尔在其《民主社会主义的三十六个论点》一书的导言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目标是使每一个人都能决定自己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迈尔:《民主社会主义的三十六个论点》,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导言》)

2) 思想与信仰自由 民主社会主义并不强求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精神信仰完全一致,允许每一个人有不同的宇宙观、世界观、人生观和行为动机。德国社会党在《哥德斯堡纲领》中指出:“德国社会民主党是一个思想自由的党,它是由具有不同信仰和思想的人组成的一个***同体。它的一致性是以***同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政治目标为基础的。”(转引自李兴耕编:《当代西欧社会党的理论与实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3) 政治自由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政治自由是人类获得其它自由的关键。只有首先获得了政治自由,人们才能建立一个民主的国家,从而保障人的行为与生活的自由、思想与信仰的自由,并且把民主原则延伸到经济领域或社会领域,保障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政治自由给予每个人向国家和社会表达不同利益要求的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对现行政治支持或反对的权利、进行平等和秘密选举的权利等。

4) 经济自由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在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进步达到非常高的程度和物质财富足够丰富以前,人们为了个人的生活和幸福而进行谋利的经济活动是合乎人性的。因此民主社会主义允许所有的人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允许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经济形式同时存在,并展开公平的竞争。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由不同于经济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主张自流放任,排斥国家对于经济的影响;而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由是主张以市场经济为经济主导,但同时应由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以防止其出现违背公平、公开竞争的经济发展倾向,侵害经济自由。民主社会主义在经济自由上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力图促进每个人都能在经济上自立,使之获得选择职业的自由、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与机会,以及获得参与分配决策的权利。

5) 社会自由 民主社会主义主张保障每个人的婚姻、生育和组织家庭的权利;保障每个人受到教育的权利和职业培训的权利;保障每个人的进行社会交往和参加或组织团体、机构的权利;保证每一个为社会尽责者和孤寡废疾者获得养老、医疗、保健、住房、食物等保障的权利等。

5.自由与财产权 民主社会主义把财产权视为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之一,认为没有财产权就无法保证人的基本自由。只有当人们拥有财产权,人们才能对国家和社会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才能不会被国家和社会所左右,才能对国家和社会保持一定的影响能力,从而保证民主制度的真实有效。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拉梅耐曾经指出,财产同人的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没有财产就没有自由,财产是进行自由劳动和鼓励工作的手段。他认为不应当通过废除财产权来消除无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