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俄尼布楚条约
《尼布楚条约》是大清帝国和俄罗斯之间签定的第一份边界条约,也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签定的第一份正式条约。两国在雅克萨地区发生军事冲突后于1689年8月27日,俄罗斯全权代表陆军大将费耀多罗和清王朝全权代表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在尼布楚(现俄罗斯涅尔琴斯克)签定的边界条约,内容为:
从黑龙江支流格尔必齐河到外兴安岭直到海,岭南属于中国,岭北属于俄罗斯;
西以额尔古纳河为界,西属中国,东属俄国;
雅克萨地方属于中国,拆毁雅克萨城,俄人迁回俄境;
两国猎户人等不得擅自越境,否则捕拿问罪。15人以上集体越境正法;
两国人带有往来文票(护照)的,允许其边境贸易;
两国彼此不得收留逃人。
另:
条约有中文、俄文、拉丁文三种文本,以拉丁文为准,并勒石立碑。碑文用满、汉、俄、蒙、拉丁五种文字刻成。根据此条约, 俄国失去了鄂霍次克海, 但与大淸帝国建立了贸易关系。此条约以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为界划分俄国和中国,但没有确定兴安岭和乌第河之间地区的归属。
1693年,俄国派使节赴北京觐见要求通商,由于其使节行三拜九叩礼,康熙皇帝非常高兴,特准俄国在北京建“俄馆”,每三年可以派200人商队入京逗留80天,其他国家不得享受此待遇。
1858年的瑷珲条约和1860年的北京条约取代此条约,确立了俄国和中国的现代疆界。
条约原文:
中俄《尼布楚条约》(1689.9.7)
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索额图,内大臣一等公都统舅舅佟国纲,都统朗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俄罗斯国统治大俄、小俄、白俄暨东、西、北各方疆土世袭独裁天佑君主约翰·阿列克歇耶维赤及彼得·阿列克歇耶维赤钦差勃良斯克总督御前大臣费岳多·鄂斯塔斐耶维赤·乌拉索夫,总主教谢门·克尔尼次克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两国使臣会于尼布楚城附近,为约束两国猎者越境纵猎、互杀、劫夺,滋生事端,并明定中俄两国边界,以期永久和好起见,特协定条款如左:
一、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为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北诸地尽属俄国。凡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俄境。
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司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数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略,并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人民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四、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五、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两国钦使各将缮定约文签押盖章,并各存正副二本。
此约将以华、俄、拉丁诸文刊之于石,而置于两国边界,以作永久界碑。
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此为拉丁文之汉译本,《尼布楚条约》的正式文本是拉丁文本,在会议上经过宣读核对,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互换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