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破裂,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可以告丈夫强奸罪吗?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从法理上讲,肯定属于强奸无疑。因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的定义是,"以危胁、强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丈夫强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但使用了暴力手段,而且肯定也违背了妻子的意愿。因此,在丈夫的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奸。而由于二者是夫妻关系,那么这个丈夫的行为,即是我们说的婚内强奸行为。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x关系的行为,即使妻子告丈夫强奸,但丈夫的行为,能被定性为强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丈夫与妻子发生x关系,本来就是合法的。而至于发生关系时,妻子是不是愿意,或者是当时愿意事后反悔等,司法机关一般很难认定。
并且,如果将这种婚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为强奸,其实也不太合适。比如夫妻俩为琐事吵架后,这时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了性关系,而这时妻子肯定是不愿意的。那么按理说这种行为,从法理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强奸。而强奸是重罪,量刑一般最低三年,重者死刑。那么司法法机关对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肯定就不能视而不见了。
不过自古就有夫妻间"床头打架床尾和"的说法。而且,可能正是因为这次"强奸",人家夫妻关系就和好了。那公检法机关,对这样的行为,还有追究的必要吗?我认为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一般情下,婚内妻子告丈夫强奸,即使妻子身上有伤痕的证据,或感情不和等情况,司法机关一般都不会认定强奸成立,而最多只能以"家暴"来论处。
当然了,在有下列特殊情况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x关系,是能被认定为强奸的。
①夫妻关系已破裂,已实际分居两年以上。
②夫妻已经一审离婚,但二审正在上诉中。
③丈夫伙同他人,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此外,丈夫教唆他人,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该丈夫的行为,也能被认定为强奸。
总之,只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条文上的强奸,但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却不能凭此,就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