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在国际投资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中,适用东道国国家的法律原则的法律依据。
答案:在当代世界,国际投资关系适用东道国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已被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接受和承认。采取此种原则的主要依据是:
(1)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国际投资合同与东道国存在最集中和最实质的联系:首先,合同成立地是东道国,无论哪一种投资经营合同,都是依照东道国法律成立的,并且要经过东道国政府的批准方能生效;其次,合同的标的物在东道国境内,无论是自然资源开发,还是设立企业,其合同的标的物如自然资源、设备、产品等投资财产都位于东道国境内,东道国是物之所在地国;再次,合同的履行地为东道国,国际投资经营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经营活动都在东道国境内进行,合同的履行在东道国境内;最后,依据国际投资经营合同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东道国国籍,其主要营业所或事务活动中心都在东道国境内。
(2) 政府利益分析原则。按照西方国家政府利益分析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投资经营合同也应适用东道国法律。国际投资经营合同涉及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利益,东道国允许外国投资的目的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东道国必须通过法律对外国投资加以指导、调整,引导外资为本国经济发展目标服务,所以,国际投资经营合同与东道国主权利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适用东道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