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生们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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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制订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8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

1986年7月1日

当前版本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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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文

法律修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3]

法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