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谁举证原则

举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证明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德国法学家汉斯

普维庭的观点,构成“真伪不明”的环境条件是:

(一)原告已经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二)被告也已提出实质性的对立主张;

(三)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在此限);

(四)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五)口头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上述第三或第三项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