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有效保护劳动者安全及其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效益,国家法律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生产法,2018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出台,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维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2、享有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项的权利。
3、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4、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6、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得权利。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应当服从管理。
3、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