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海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在英国、法国等早走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在其创设和形成现代法律的过程中,尽管充满着许多激荡风云的重大社会变革事件,但从总体上看,却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因此,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2,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内发性法制现代化之所以发轫于西欧,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因,乃是由于在一些西欧国家,商品经济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西欧商业资本主义的涌动与扩张,以及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广泛活动,推动了经济交往规则的革命性变化,也促进了法律意识的转型与发展,从而为近代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3,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到古罗马的***和体制,乃至中世纪城市***和国的发展,为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系统的建构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历史资源。近代西欧的政治革命,不仅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而且造成了代议制度这一近代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从而推进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4,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西欧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首先表现为法律形式主义的扩展与广泛化,以宪法为中轴的诸法分立的法律系统蔚为大观。然而,西欧法制现代化运动总是伴随着广泛而深刻的近代法律精神启蒙运动。构成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思想基础的,乃是近代的自由、法治和人权观念。
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比之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尽管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其社会内部存在着一些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生长因素或条件,但是这一转型过程十分缓慢且困难,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较为薄弱。因而外来的法律文化系统的冲击与渗透,就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推动力量。
2,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是在外部环境影响以及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下而走上法制变革道路的,因而往往有着相对确定的时间起点,而这些时间起点通常又与特定的政治变革事件相联系。
3,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在外来法律文化的激荡和冲击下,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内部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的矛盾都被激发起来,其中之一便是“西方化”与民族化的尖税矛盾。因此,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民族主义情绪的激荡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现象。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这些国家法制变革的动力和目标之一。
4,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也催发了传统法律精神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剧烈冲突。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域外的法律又化产生排拒的作用。
三、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
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具体言之,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近现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剧烈变革的时代,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遭遇到空前的挑战,这一挑战在近代西方文明的压力下变得更加尖锐。近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进程,几乎每一步都带有西方法制冲击的印迹。从戊戌变法到清末法制改革,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到北洋政府及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实践,尽管还保留着浓厚的传统色彩,但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乃是近现代中国法制变迁的催化剂和外部条件。
推动近现代中国法律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中国法制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在这一新的经济文明体系推动下,一个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模式正在逐步形成。
总之,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虽然法律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进,但全球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并没有因此而停滞不前。运用科学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从法律发展模式的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从千差万别的具有偶然性的大量具体法律现象中,探求法制现代化运动的普遍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