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从两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也就是说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是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而我们所熟悉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其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其次就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根据《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所以说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再者就是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条例》的规定, 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 并且只需要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只需增加2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