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法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转板上市地点及板块;
(二)转板上市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三)以取得深交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为生效条件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事项;
(四)决议的有效期;
(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
(六)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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