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死亡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该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如果被告继承人既不表示放弃继承,也不表示参加诉讼,针对这一情形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被告死亡的时间与诉讼程序的阶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计划列为被告的当事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那么原告应当将其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立案后,在开庭前被告死亡的,原告应当变更被告,将死亡被告的继承人变更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如果是在法院开庭后判决前被告死亡的,那么原告以无变更被告的机会,但可申请撤诉,然后再以死亡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等。一般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