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神头泉域水资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神头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第三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面保护、分级管理、节水优先、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泉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泉域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泉域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神头泉域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四)组织开展泉域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
(五)巡查泉域范围内污染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泉域文化研究,促进泉域特色产业发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域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批准机关批准。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神头泉域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按照水文地质条件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神头泉域的其他范围。
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等保护标识。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为:北部以担水沟断层为界,该断层位于洪涛山前,长约32米,为一走向近东西的导水断层,上盘为第四系松散层,下盘为奥陶系灰岩,自西向东由耿庄-神西-耿庄断层与马邑断层交汇处,长约11.5千米。东部以马邑断层为界,为一走向北北东的阶梯状阻水断层组。自北向南由上述两断层交汇处-小泊泉-郭家窑,长约4.5千米。西部以规划的城市大型供水水源地-耿庄水源地以西为界。自西向南由担水沟-耿庄,长约3.0千米。南部以神头二电厂南部为界。自西向东由耿庄-安庄南-神头电厂南-郭家窑,长约12千米。重点保护区面积50平方千米,包括神头泉群、神头电厂水源地、耿庄水源地及神头电厂。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开采地下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四)倾倒、排放、堆放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六)擅自在泉水出露带从事餐饮服务、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泉水出露带设置旅游娱乐等设施;
(八)其他可能危害泉域水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