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帐本凭证销毁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

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这种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