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未审批先服务处罚依据哪个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信息化项目未审批先服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