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但可以
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这是我国刑法对于累犯处理的一种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往往因为其重复犯罪的行为,显示出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较大威胁,因此法律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惩处措施。
一、累犯的定义与特征
累犯,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故意犯罪的罪犯。累犯具有反复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征,因此,在刑罚执行上,法律对累犯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然而,对于累犯而言,由于其已经有过犯罪记录,并且再次犯罪,显示出其对社会规则的不尊重和对法律的漠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三、累犯不适用于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但累犯因其犯罪行为的反复性和主观恶性,法律认为其不适合享受假释的待遇。
然而,尽管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但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权利与义务仍然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累犯可以通过自我改造,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社会,逐步恢复其社会地位和信誉。
综上所述:
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这是法律对累犯处理的一种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累犯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然而,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有权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其自我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努力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