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法律分析: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经查证属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才能被法院采纳。在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如提供微信个人信息页显示有手机号码或个人头像、朋友圈相册、对方自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2)微信转账记录必须提供原始载体,单凭支付截屏不能证明转账事实,最好保留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提供通话录音等证据辅助证明;(3)最好显示有备注信息,手机微信上申请下载转账回执单(回执单上显示有对方的一些基本信息)。转账时备注转账用途,可以大大减轻举证难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