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长期住在娘家算不算分居

一、女方长期住在娘家算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这里的分居一般是指长期居住娘家或租房、购房居住。题目中的长期在娘家居住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可以提供的证据有:社区证明、物业证明、租房协议、水电费缴费单据等。

二、需要的证据证明具体如下: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三、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

1.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

2.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3.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