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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节 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三国时期,魏、蜀、吴都有立法活动,但以魏的《新律》对后世影响最大。它以士八编的体例使律典更能完整的发挥治理国家、社会的功能。同时,《刑名》具首,反映出法典编纂的进一步科学。在刑罚上,肉刑的进一步废除及刑罚残酷程度的减轻,标志着新五刑制度的成型。“八议”入律则体现了儒家等级思想在法律制定中的表现。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有《晋令》、《晋故事》和《晋律》,以后者最为重要。《晋律》的制定反映出这时期在立法上,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准确;体例编制进一步科学;以五服制罪为标志,礼律的结合进一步完善。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以北朝最为重要。它的主要立法为《北魏律》、《北齐律》。《北齐律》的内容反映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四、这时期的立法成就表现在: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法律概念日趋准确;礼律日趋融合。
概念辨析:
1.《新律》:
是魏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修订而成,***十八篇。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它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使《刑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总则的功能。魏《新律》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2.《晋律》
又称《泰始律》。是贾充、杜预等人参酌汉、魏律编修的,于晋泰始完成、颁布的一部法律。它一***有二十篇,在体例、条款的设置上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恰当。在“纳礼入律”思想的指导下,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条款,礼与律水乳交融,使其成为中国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3.《北魏律》
自北魏初期即开始制订法典,至孝文帝太和年间才最终完成《北魏律》二十篇。由于北魏君臣重视法律,又经过崔浩、高允等律学家一个世纪的改订,使得《北魏律》能够综合比较、取宏用精,冶汉魏律于一炉,开北朝诸律之先河。
4.《北齐律》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方面:(1)儒家等级思想观念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八议”入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2)维护儒家提倡的封建礼教,如重罪十条的设立。(3)刑罚制度的体系化,如限制族刑、减少肉刑、酷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
二、行政管理与制度方面:(1)维护士族统治,如选官实行九品中正制、设立清议禁锢之科;(2)机构设置上,随着皇帝对行政辅助机构重心的转移,三省制逐渐成型。在地方机构设置上,形成州、郡、县三机体制,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三、民事经济方面:(1)婚姻制度上士族、庶族有别,良贱不婚;(2)经济方面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上:魏的屯田制、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等。
概念辨析:
1.服制:
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2.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
3.重罪十条:
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第四节 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从魏开始,中央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二、地方司法机构有州、郡、县三机构成。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三、诉讼制度上“登闻鼓”直诉制度出现。
四、审判制度日趋完备,死刑复奏制度出现。
概念辨析:
1.大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2.登闻鼓
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一种直诉制度。
3.测罚
南朝《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犯人,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作法是,断绝犯人的囚粮,迫使其招供,三日以后才允许进食。
魏《新律》是由陈群等参酌汉律修订而成的,但是较汉律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首先《新律》增加了许多篇目。全律十八篇,将刑事条款尽入律中,基本解决了汉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其次,体例更加科学化,《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总则”的作用。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新律》把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刑罚种类予以简单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
《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注释,律文与注释合为一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与汉《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的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群、赃等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并且《晋律》还首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一大改进。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律之首,进一步加强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为数等。
《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二:
其一,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分为十二篇,全律***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其二,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称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
其三,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北齐律》条文简明、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隋朝统一全国以后,没有采用北周的《大律》,而采用《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律》,就是因为北齐律的规制更科学、更成熟。隋《开皇律》和后来的唐律,皆采十二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开篇;《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础;其“重罪十条”被稍加变革,改为“十恶”为隋唐以后历朝所沿袭。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主要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
其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律》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律》。《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使法典的总体结构趋于合理。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有六十篇之多。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例。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朝代更迭频繁、战祸连绵;但是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历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至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制的法律化。
(2)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备。严格区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3)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以《名例律》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律典体例。
(4)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化,刑罚较秦汉时期大为宽缓,已经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
(5)经过无数律学家的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首先,促进法典篇章体例的合理化。如魏《新律》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晋律》又把《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进一步区分罪与罚。以上对篇章体例的改进,使法典形成了总--分结构。
其次,促进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许多关键性法律概念形成于魏晋时期,如反映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法律概念“故意”、“过失”、“谋”、“诈”“、造意”等。这些法律概念不仅为当时的立法所接受,而且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
再次,促进刑罚体系的科学化。魏《新律》一改汉律刑罚繁多、体系凌乱的弊端,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刑;《晋律》规定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由重渐清又分为数个刑等去,如髡刑有四,依次是髡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
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把《周礼》的“八辟”纳入律中,称为“八议”。“八议”使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些人犯死罪的时候,一般司法机关不能依照法律加以处罚,需要上奏皇帝议处;应处以流刑以下刑罚时,一般减等处罚。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官僚和有爵位者可以有官爵来抵罪、免刑。继晋之后的梁,规定为官者犯罪,只处以罚金。《北魏律》明定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徒三年;五品以上官位,亦可以当徒二年。至《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品官犯罪应处以五年、四年徒刑的,准许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属公罪过误的,可以收赎;应处以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统治者十分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对诉讼制度多有改革。其积极的改革成果主要有:
(1)形成了直诉制度。晋武帝在朝堂外设登闻鼓,百姓可不按照常规的诉讼等级,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最高审级。此后历代相承,直诉制度自此确立。
(2)上诉制度趋于简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确立死刑复核制度。①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首派督邮验案。②魏明帝又曾下诏,凡非谋反及亲手杀人的死罪人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宽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死刑须先奏请皇帝核准,方能执行。
(4)在用刑施罚上对妇女给予特殊照顾。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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