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搬走了水电费拒不交付怎么办?
我有一间商铺,租给了一个香港人开港货店,由于生意不好,她一直交租金不爽快,按照我和她在租赁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每个月5号之前需要缴清房租,违约每天收取2%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0号还没有缴纳房租,合同自动终止,我无条件收回商铺。请问:1、我是否可以按照超过10号没有缴纳房租的条款无条件收回商铺?2、如果要收回商铺,她店里有一定的货物,我要怎么处理比较好?叫公证处前来公正清点吗?清点之后这些东西放在哪里呢?3、之前我也处理过拖欠房租的,当时已经拖欠了好几个月了,所以我现在的合同是约定10号不缴纳租金无条件收回商铺,请问这一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租赁所让我登报声明,然后终止租赁关系,请问如果我这样做,有没有法律风险,就像第二条所问,她的货物怎么处理?5、我收取了她六个月的押金,如果她中间违约不租了,我是押金全部没收,当时也明确告诉她了(合同有写),不想退还她(前面几家我都退还了,这个人特烦人,香港人,看不起大陆的,嘴死硬,不服软,我下定决心教训一下,就是不知道怎么处理不会留下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