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失职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一、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区大良总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区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局监督。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五、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六、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七、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八、如采用投票选举,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如以举手形式选举,由监票人、计票人***同计算人数并填写投票统计表)。
九、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十、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十一、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十二、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十四、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十五、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的变更。本会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监事的,会长、监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会长、监事长。会长、监事长产生后,本会应在会后30天内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会长、监事长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十六、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十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