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先例原则

在所有法律制度中,法院的判决先例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法官们都有遵循先例的倾向,但不同法制之下这种倾向的力度是不同的。作为判例法发祥地的英国在近千年的法制发展史中,司法先例制度越来越丰富和完善。本文将结合英国的一些案例,从英国的法院结构出发,介绍英国的司法先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一、司法先例原则概说

(一)司法先例:“经验”的代名词

司法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对于普通法制度中的判例法而言极为重要。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司法先例原则便是司法经验的另外一种说法。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性的,而是经验性的。”当然,司法先例并不只是法律术语中“经验”的意思。

(二)普通法的原则来源于具体案件的发展

普通法的原则是从具体案件中发展而来。这是普通法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原告到法院就具体案件起诉,便没有普通法原则的发展。学者和实务人员可以凭空预测法律原则的发展变化,然而,只有在真实的案件中才可能印证和确定这些发展变化。在对案件做出判决时,所有法官都或多或少要利用以前案件所确立的原则。例如,1920年有一个案件判决:任何出售鹦鹉的人都承担着一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即确保所出售的鹦鹉会说话。可以由此推测:

1.如果宠物商店的老板明确告知客户鹦鹉不能说话,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还适用吗?2.这个原则是否适用于类似的鸟比如虎皮鹦鹉呢?3.这个原则应该适用于其他不相类似的鸟吗?4.广而言之,能否从该案中发现一个普遍的原则,出售其他动物也承担类似的义务?

于是,1920年的这个鹦鹉案件被看作是确立了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原则(即销售方总是负有善意交易的义务)的“母案”。这样的原则完全有可能在某一天适用于其他类型货物(如电视或汽车)的出售者。最后,某个写教材的人会用一个一般性的陈述总结出关于卖方义务的判例法。回顾相关案例发展历史后,我们发现,一个哑吧鹦鹉案件所确立的原则,现在已适用于所有关于瑕疵商品的案件。

(三)先例对于后来者具有约束力

先前案件的推理和判决不仅是以后的案件要考虑的内容和指南,而且还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这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遵循推理判断(stare rationibus decidendis)”原则,通常被称为“遵循先例(stare rationibus)”原则。“遵循推理判断(stare rationibus decidendis)”的字面意思是“让判决不变”,它的准确意思是遵循推理判断,因为推理才是司法先例中具有约束力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在诉讼实践中,“遵循先例”的意思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他下级法院必须遵从。

(四)遵循先例的含义:遵循判决推理(判决理由)

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讲的“判决”可以指很多不同的含义。最简单的含义可以是X赢Y输。因此,X和Y(当然可以上诉)就受到那个判决的约束,这也称为“已决事项或既判力(res judicata)”。但是,“判决”一词在法律分析中的含义却远不止如此。此时的判决是指决定X赢的整个推理过程一也就是X为什么赢。

(五)后案与前案需要具备何种差异才能不受先例的约束

法律推理不只是一个把此案与彼案进行比较的过程,也不只是一个进行类推的问题。两个案件即使没有其他不同点,其案件事实也总会有所不同,而先例来自于案件比较。这就引出了一个基本问题:需要具备哪些差异才能不受先例的约束?两个案件的事实明显相似,并不意味着必然对它们做出同样的判决。